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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侨胞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协助政府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促进巴中经济、教育、文化和其它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工作需要,将原成立的“四川省巴中地区台港澳同胞扶贫助教促进会”更名为“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
第二条 名称: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
第三条 住所: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教育局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候中文
第五条 性质:该会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侨胞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为发展山区教育事业,振兴巴中经济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六条 类别:联谊性。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七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联络台港澳侨胞,协助地方政府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巴中经济、教育、文化及其它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是: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侨胞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协助政府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促进巴中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巴中市级单位及县、区台办等为当然会员单位。市内外从事教学、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不论国有、集体或民营、三资,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对巴中市区域内经济、教育文化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台港澳同胞,华人华侨,市内、外知名人士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可注销。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
二、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自觉或主动联系社会各界台港澳同胞、华人华侨及巴中市在外工作人员向贫困山区或贫困农家子女捐资助学;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市级部门、企业,市、县、(区)台办以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工作;
四、负责召开下届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每五年为一届,届满经过选举,可御任也可连选连任。届期未满,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的或其它形式随意罢免理事会选举的会长等职务。
为了工作连续性,会长职务不得因工作变更而随意调整。每届任期,由会长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未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失职等原因,会长可根据其情况暂停其职务,待下一届理事会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为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专门办公室和其它开展工作的业务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采取以会养会办法,其经费来源:
(一)争取财政拨款;
(二)市内、外团体、单位、个人向本会的捐赠;
(三)市内、外团体、单位、个人为市内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所捐赠的资金中的应得奖金部份。
(四)会费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的终止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后,方能停止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巴中市扶贫助教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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